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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租金压力

据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7月1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租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应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减免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关于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标签: 小微企业租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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