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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发布 凸显因地制宜原则明确各省粮食产能指标

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 (记者孙博洋)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以下简称《通则》),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发布,一共布置了七大工程和五大行动,其中第一项行动就是“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具体内容包括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数字乡村、乡村旅游、农村人居环境等领域标准研制等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修订该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

该负责人表示,在制定标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于2014年和2016年先后发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评价“首”“尾”两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国家标准对高标准农田进行了科学定义,解决了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构建方面,组织开展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研究与构建》项目研究,构建了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印发了《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制定行业标准,指导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标准。截至目前,共发布国家标准50多项,行业标准100多项,地方标准900多项,初步形成了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各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在谈及此次《通则》修订的标准时,该负责人表示,一是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基础,明确分区域建设重点和具体指标,便于各地按照“什么急需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减轻或消除影响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限制性因素。

二是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与粮食产能相衔接,分省分作物设置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标准参考值,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措施主要服务于粮食生产。

三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在优化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地力提升内容,切实加强水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对于此次《通则》修订的突出特点,该负责人表示,一是突出因地制宜,划定了不同建设区域。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等七个区域,分区域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农田地力标准参考值,充分凸显了因地制宜的建设原则。

二是突出目标导向,明确了分省粮食产能指标。《通则》分别规定了各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确保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后,加上改造提升已建的高标准农田,能够稳定保障1.3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三是统筹设施建设与地力提升,细化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内容。在修订设施建设指标的同时,着重补充完善了地力提升相关指标,为各地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提供有效技术参考。

四是突出科学适用,提升了标准可操作性。将建设内容明确分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两大板块,每一板块详细划分具体工程类别,每一类别详细制定建设标准,确保地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都能有所参照。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要求,与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着力开展相关各项工作。

(责编:罗知之、高雷)

标签: 因地制宜 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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