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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此外,《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责编:罗知之、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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