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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龍井”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案件回放

某饮用水公司申请注册了“龍井”商标,于2014年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随后,有其他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饮用水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予以撤销。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诉争商标为汉字“龍井”,其中“龍”是“龙”字的繁体,“龍井”一般会被公众识别为“龙井”。《现代汉语词典》里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

法院经审理认定,一方面,“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这是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另一方面,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如果诉争商标的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会使消费者认为该文字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而非对商品提供者的指示,无法起到区分或识别作用,因此,此种商标不应作为商标注册。而且,对于该商品的同业经营者而言,商品的描述性词汇是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独占使用,将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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